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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第14條

各廳置廳長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任命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均簡任,分別綜理各該廳 處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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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