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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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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第6條
省政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省政府委員會,於會議時為主席。 二、執行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案。 三、監督所屬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 四、處理省政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省政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省政府委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主席 職務,其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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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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