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省政府組織法 › 第6條

省政府組織法 第6條

省政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省政府委員會,於會議時為主席。 二、執行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案。 三、監督所屬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 四、處理省政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省政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省政府委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主席 職務,其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省政府組織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