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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第12條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一切機要及會議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編製分配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人事管理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規章審核事項。 六、關於審查各機關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事項。 七、其他不屬各廳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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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