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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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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第8條
民政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縣市政府行政人員之提請任免事項。 二、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三、關於土地行政事項。 四、關於警察及保衛事項。 五、關於衛生行政事項。 六、關於合作賑濟及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七、關於禮俗宗教事項。 八、關於禁煙禁毒事項。 九、關於選舉事項。 十、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十一、關於協助兵役事項。 十二、其他民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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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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