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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第10條

申請檢覈者之筆試科目社會工作概論 (包括社會工作倫理、社會工作哲理 與社會工作理論)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包括個案 工作、團體工作與社區工作) 、社會工作管理、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等五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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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