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 第3條

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二款所稱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 、所,係指社會工作、社 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 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