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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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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二款所稱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 、所,係指社會工作、社 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 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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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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