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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社會工作課程,係指曾在校講授社會工作概論、人類行 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社 會福利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工作實習等 社會工作主要學科,其中至少二學科均須授滿二學期,有證明文件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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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