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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社會工作師檢覈 (以下簡稱本檢 覈) : 一、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 、所 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二、在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畢業,取得學位及該國 社會工作師或相當資格,且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在國內外大專院校擔任專任社會工作課程教學之教師,且有國內社會 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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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