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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第5條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該國社會工作師或相當資格,須經內政部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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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社會工作師檢覈(以下簡稱本檢覈):一、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第3條前條第一、二款所稱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係指社會工作、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第4條第二條各款所稱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係指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三條所列之業務,經內政部出具證明書,其…第6條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社會工作課程,係指曾在校講授社會工作概論、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第7條繳驗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社會工作師(或相當資格)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須附繳外交部派駐…第8條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一、申請檢覈書。二、資格證明文件。三、體格檢查表。四、國民身分證影本。…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社會工作師檢覈: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第10條申請檢覈者之筆試科目社會工作概論(包括社會工作倫理、社會工作哲理與社會工作理論)、社會政策與…第11條社會工作師檢覈由考選部設社會工作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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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