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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第7條

繳驗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社會工作師 (或相當資格) 證書或其他有 關證明文件,須附繳外交部派駐該國使領館、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 證之中文譯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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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