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 第4條

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第4條

第二條各款所稱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係指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三條所列 之業務,經內政部出具證明書,其服務年資以畢業後起算。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