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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3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四、用水供應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環境衛生應具適當之防治措施。 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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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