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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8條

已設立財團法人申請附設社會救助機構者,除依前條規定檢具資料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社會救助機構函。 三、法人捐助章程。 四、董事名冊。 五、法人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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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