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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5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寢室。 二、浴廁。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保健室。 七、康樂活動室。 八、圖書室。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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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