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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7條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 一、設立申請書:含機構名稱及地址、組織性質及管理計畫、業務性質及規模、經費來源及預算、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二、營運計畫書: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契約、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年度預算書及預定開業日期。 三、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建築物各樓層平面圖。 四、產權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社會救助機構所有者,應檢附二十年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應經法院公證;其檢附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限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證明資料。 前項第五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基準由當地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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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社會救助機構之名稱,除應標明其業務性質外,其由直轄市、縣(市)設立者,應冠以該直轄市、縣(市…第3條社會救助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第4條社會救助機構應具有收容三十人以上之規模。前項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收容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二十平…第5條社會救助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一、寢室。二、浴廁。三、廚房。四、餐廳。五、辦公室。六、醫務…第6條社會救助機構應置下列人員:一、主任:置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二、社會工作人員:至少置一人,負責…第8條已設立財團法人申請附設社會救助機構者,除依前條規定檢具資料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第9條經許可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未於法定期限內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原許可失其效力。第10條社會救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圖謀私人利益或為不當之活動。第11條社會福利機構接受委託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時,其辦理之救助業務,應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與…第12條本標準修正前已許可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未符合本標準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限期改善。第1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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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