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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已出售不良債權所產生之未攤銷損失及已發行之資本工具,得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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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