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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永續累積特別股、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增值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減除依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前項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票券金融公司所提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超過票券金融公司依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 第二類資本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採信用風險標準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二五,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零點六。 第二類資本所稱永續累積特別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者,應遞延支付股息,所遞延之股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第二類資本所稱非永續特別股,列為第二類資本者,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百分之五十,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發行期限五年以上。 三、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百分之二十。 四、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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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自有資本除以…第3條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第5條第三類資本之範圍為非永續特別股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第6條票券金融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及特別股,如有下列情形者,於計算資本適足率及自有資本時,應視為未發…第7條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合格自有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第8條票券金融公司應計算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另票券金融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第9條票券金融公司計算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第10條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第11條票券金融公司應建立符合其風險狀況之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程序,並訂定維持適足資本之策略。為遵循資…第12條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前項資本適足性資訊揭露規定,由主管機關另…第13條依本辦法計算之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票券…第14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已出售不良債權所產生之未攤銷損失及已發…第1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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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