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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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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及特別股,如有下列情形者,於計算資本適足率及自有資本時,應視為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具: 一、票券金融公司於發行時或發行後對持有該等資本工具之持有人提供相關融資,有減損票券金融公司以其作為資本工具之實質效益,經主管機關要求自資本中扣除者。 二、票券金融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該等資本工具。 票券金融公司所發行之資本工具如係由金融控股母公司對外籌資並轉投資者,票券金融公司應就其所發行資本工具與母公司所發行資本工具中分類較低者認定資本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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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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