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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計算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另票券金融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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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