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三類資本之範圍為非永續特別股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之合計數額。 第三類資本所稱非永續特別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發行期限二年以上。 三、在約定償還日期前不得提前償還。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