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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自有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比率。 二、合格自有資本:指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 三、合格第二類資本:指可支應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 四、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指實際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合格第三類資本。 五、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點五之合計數。但已自合格自有資本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六、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指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負債表表內表外交易項目乘以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 七、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票券金融公司因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之不當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損失之風險,所需計提之資本。 八、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市場價格(如利率、股價、匯率)波動,致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負債表表內表外交易項目產生損失之風險,所需計提之資本。 九、永續特別股: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特別股: (一)無到期日;其有贖回條件者,贖回權係屬發行之票券金融公司,且在發行五年後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贖回。 (二)訂有強制轉換為普通股之約定。 十、累積特別股:指票券金融公司在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須於有盈餘年度補發之特別股。 十一、發行期限:指發行日至到期日之期間,如有約定可提前贖回或償還者,應依其得贖回或償還日期計算發行期限,但其提前贖回或償還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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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