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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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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合格自有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總額。 二、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之資本,應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且所使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總額。 三、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於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後所餘,得支應市場風險。 四、第三類資本僅得支應市場風險,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支應市場風險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之百分之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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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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