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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區內事業於核准公司解散登記、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遷離科技產業園區或經終止全部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結束在區內營業、經撤銷或廢止其在區內營業之登記或經終止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不可抗力或配合園區政策發展,致其營業額全無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專案申請免繳管理費。但已繳之管理費,不予退還。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停業得向園管局或分局專案申請免繳管理費,申請免繳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且免徵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二項免繳管理費者,於復業或開始有營業額之當月起或核准停業免繳管理費期間屆滿,立即恢復繳納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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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