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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 第4條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費率及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營運場所分跨不同收費標準之園區者,營業額應分別載明,各按所在園區之收費標準計算管理費,合併計收。但跨各園區之製造業、貿易業全年營業額合併可採計累退費率者,得合併採計累退費率。 依前項但書申報之當期營業額因累退而跨不同費率級距時,其適用累退費率之超過額應以核准設立在後之營運場所產生之營業額先行採計。 園管局得依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標準所定管理費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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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計收之分類如下:一、區內事業所從事業務依中華…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計收之分類如下:一、區內事業所從事業務依中華…
第3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包括銷售收入、服務收入、佣金收入、工程收入、加工收入、租金收入、區內事業與其…
第5條
經園管局或分局公開招標,並核准在區內提供公共福利事項服務之事業,其管理費依園管局或分局於招標…
第6條
區內事業自核准營業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核准設立之次月起應繳…
第7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營業額計收管理費者,應於每期終了之次月二十日前,填具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營…
第8條
區內事業研發之產品、技術供其總機構、分支機構或他人製造、使用,或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進行貨品…
第9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申報業別分類錯誤,應於同年度最後一期(隔年一月底)結算前,檢附會計師簽證或…
第10條
區內事業於核准公司解散登記、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遷離科技產業園區或經終止全部土地、建築物租約…
第11條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營業外之出售固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資…
第12條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計收管理費:一、向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
第13條
規費之計收標準如下:一、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之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
第14條
服務費項目及計收標準如下:一、辦公時間外提供簽證服務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計收,未達一小時…
第15條
本標準所定之各項費用,應依繳款聯單所規定之期限內繳納。
第16條
本標準所定之各項收費項目,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1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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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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