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 第11條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營業外之出售固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資產融資開立發票金額、六個月以內租金收入及區外資產租金收入,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前項營業額如屬代收代付項目,應按期辦理減免,並應於年終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金額,送園管局或分局備查,同時按會計師審查之簽證金額,向園管局或分局補繳或申請發還管理費。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