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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 第12條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一、向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購買貨品,其購買貨品部分。 二、將貨品委託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加工,其委託加工部分。 三、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區內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收入。 前項得免計收管理費項目,除前項第三款外,按期辦理減免,並應於年終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金額,送園管局或分局備查,同時按會計師審查之簽證金額,向園管局或分局補繳或申請發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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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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