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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 第14條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4條
服務費項目及計收標準如下: 一、辦公時間外提供簽證服務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計收,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收;若逢假日,至少以四小時計收。 二、其他經核准之服務費項目:出入證工本費、停車場停車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二)、短期場地維護費、長期場地維護費、工業給水管理維護費、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服務費,依經濟部核定之標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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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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