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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規費之計收標準如下: 一、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之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 二、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事項之規費: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收取各項費用。 三、電氣技術人員登記費:依電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四、建造或雜項執照費:按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計收。 五、原產地證明書簽發費: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收取費用。 六、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申請許可費: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面積未達一點二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一點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七、營業或聯絡處所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八、新設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 九、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之審查費或證書費: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證書費。 十、公司登記事項之規費: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收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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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