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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0條

法官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自證明書核發之日起,每三年換發一次。但因重大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司法院得延長換發期間。 未遵期申請換發及申請後未獲換發者,其證明書喪失效力。 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換發: 一、三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 二、三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類、釋憲聲請書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二件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論述其裁判或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三、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後另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規定。 四、三年內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時數不得逾十小時,逾十小時者以十小時計。 五、三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 六、三年內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論文、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引註方式,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三項第四款之研習時數,得分別計入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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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指下列事件:一、因國稅或地方稅之課稅、退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第4條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以下合稱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之庭數、其庭長、法官之遴選及事…第5條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得由法官或其所屬法院為之。第6條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一、五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第7條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但符合前條第十二…第8條司法院為辦理第六條所定論文、裁判書、聲請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審查,應聘請曾任、現任實任法…第9條審查合格或評量通過者,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不通…第11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關於論文、裁判書、聲請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審查程…第12條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第13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於施行後尚未獲核發或換發者,依本辦法施行後之…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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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