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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於施行後尚未獲核發或換發者,依本辦法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一併核發或換發稅務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應具備之資格及程序,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經審議或審核通過者,發給本辦法施行後之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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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