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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2條

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其中與稅務有關之時數,亦計入前項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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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