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 第9條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9條

審查合格或評量通過者,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不通過者,應附具理由。 前項審議並應斟酌申請法官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