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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8條

司法院為辦理第六條所定論文、裁判書、聲請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審查,應聘請曾任、現任實任法官十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研究報告經司法院評定獲選為特優或優等而收錄司法研究年報者,無須審查。 前項審查分由審查委員二人為之,審查時應衡酌與落實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之關連性。但不得以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之引註方式不符附表規定作為不合格之理由。 審查委員二人均評定合格者為合格;均評定不合格者為不合格,並附具理由。僅一人評定為不合格者,司法院應於原二位審查委員外,增加一位審查委員,組成三人審查小組,並將不合格之理由通知申請人,指定期限由其向審查小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審查小組開會時互推一人為主席,其決議應以委員全數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議決結果為不合格者,應附具理由。 前項會議,如委員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全數出席,應另定期開會;經另定期開會一次後,如委員仍有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全數出席時,應依前四項規定程序重新審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關於論文、裁判書、聲請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審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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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