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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助調解。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得參加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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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