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15條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5條
調解成立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三、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四、調解之委員及列席調解者之姓名、住、居所。 五、調解事由。 六、調解成立之內容。 七、調解成立之處所。 八、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