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15條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5條

調解成立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三、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四、調解之委員及列席調解者之姓名、住、居所。 五、調解事由。 六、調解成立之內容。 七、調解成立之處所。 八、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