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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9條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9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爭議要點。 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 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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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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