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17條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7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外縣市之委員並得支給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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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