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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1條

本院委員叛國有據經檢舉調查屬實者,由本院紀律委員會報告院會同意後 ,函請政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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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