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 第17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7條

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指揮辦理全 國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選舉總事務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