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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21條

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設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 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 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以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 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務所下,分設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 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各該區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 所依附表之所定派充之,並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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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