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 第22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22條

全國性職業團體之選舉,設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 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該團體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 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