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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8條

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該省選 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以省政府主 席為當然委員兼主席。 省內各區各設區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 理區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省選舉事務所提請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以 各該區內之行政督察專員為當然委員,並指定當然委員一人為主席;其無 專員之區,由選舉總事務所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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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