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 第20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20條

蒙古、西藏之選舉,設蒙藏選舉事務所,置選舉監督一人,以蒙藏委員會 委員長充任,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蒙藏選舉事務所下,分設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各置選舉監督一人,在蒙 古以盟、旗行政長官充任;在西藏分別以噶夏及蒙藏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 人員充任,均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