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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選舉機關
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及職員,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不得為立法 委員之候選人。
AI 白話解釋

「選舉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前條所稱之會員,指各該團體之基層會員,會員為法人時,為其會員代表。第17條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指揮辦理全國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國民…第18條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該省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第19條直轄市設市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市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第20條蒙古、西藏之選舉,設蒙藏選舉事務所,置選舉監督一人,以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充任,由選舉總事務所呈…第21條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設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僑居國外…第22條全國性職業團體之選舉,設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該團…第23條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開票,置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由主管選舉機關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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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