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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9條

直轄市設市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市選 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以市長為當 然委員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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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