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前項執照有遺失、損毀、或有非前條所定事項之變更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證照。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