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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請者或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微波頻率之指配及微波電臺之架設許可: 一、業務籌設同意書期間屆滿,且未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者。 二、經撤銷或廢止所營業務之籌設同意或經營特許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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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