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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一類電信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之微波電臺,非經依第七條規定許可,不得設置;非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不得使用。 前項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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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