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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1條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中繼線、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信號網路設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業務種類予以細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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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