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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6條

經營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或工作時間研究,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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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